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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黃O惠稱,其為債務人之妹妹,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已於113年8月19日通報其失蹤,目前房屋由其自住占有使用中,另債務人之哥哥曾於屋內死亡。因債務人本人並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第三人非為其意思占有使用該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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