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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伊居住使用,沒有出租他人,房屋頂樓有增建(即3792建號)。740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540建號拍定後點交;3792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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