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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陳O樺稱,系爭房屋3519建號(五樓)、3520建號(四樓)皆為其自住使用,兩層樓間有內梯可互通,但五樓對外亦有門可供進出,另地下2樓(B2)有兩個汽車停車格,但因系爭房屋仍由原債務人占有使用中,故房屋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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