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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安福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行政助理林*甄於現場稱:本件2447建號建物係為地下室停車位,住戶需抽籤使用。經法院定期113年11月12日履勘現場:債務人及第三人王*霞、王*震在場,債務人稱第三人王*霞、王*震為其遠方親戚,建物現由其二人居住使用,其與第三人王*霞有簽立租約,租賃期間為107年10月5日至117年10月4日止。本件2553建號建物查封前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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