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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點交。含停車位編號39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