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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67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承租人嚴O玲稱由其二哥陳O輝向債務人承租,租約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每月租金新臺幣6,500元(含管理費),無約定租約終止日期,由陳O輝匯款給債務人。據債務人表示,並否認有出租給陳O輝、嚴O玲,陳O輝、嚴O玲也無支付租金給她。目前雙方有刑事訴訟,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已有第三人於本院查封(112年12月20日)前即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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