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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3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丁○展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至113年4月25日。113年9月4日現場調查編號6號停車位無人使用。因本件租約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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