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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於113年8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先生在場稱伊係債務人蔡O真之友人,本件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增建(即本件2270建號),增建部分係由伊出資興建,本件建物有內梯通往四樓,四樓另有內梯通往五樓,係作為種植盆栽及堆放雜物之用。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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