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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物。嗣經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員警執行測量增建時,共有人即債務人吳O蓁在場稱該屋現為本人居住使用,並稱該屋無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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