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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承租人陳O綾之配偶在場,其等均稱租賃契約同前案(指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7703號事件)提出之書面所示,有機械式停車位,位於B1─50號,租賃期間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6年3月12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押金為2月租金共90,000元,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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