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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於111年3月25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在場第三人王O玲陳稱並陳報其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目前由其與女兒張O占有使用中,租約期間為110年5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4日,租期屆滿後,未另訂租約,惟現仍由其占有使用且持續繳納租金予債務人,故為不定期租賃關係。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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