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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民國113年10月2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98150號函檢附之查訪表所示,本件拍賣標的584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柯O宇無償居住使用,柯O宇已居住2至3年,未約定居住期限,債務人呂O宏並未居住於本件拍賣標的。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第三人柯O宇於法院查封前﹝查封日期:112年12月28日﹞即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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