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0
本件標的於法院113年10月7日查封時,據債務人配偶蔡O賢表示為自住,拍定後點交。債務人停車位位於地下1樓,編號321,為自用無出租他人,惟據建物謄本所示,系爭停車位為共有部分,實際狀況及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