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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本院於112年3月31日由債權導往現場履勘,承租人謝○婷之配偶侯○宗在場,表示謝○婷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現由其等居住使用,並仍持續繳納租金給債務人,另說明本件建物配有一機械停車位(編號29號),位於地下二樓,現停放之自小客車為承租人配偶所有,機車位則是管委會一年一抽,須向管委會承租。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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