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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債權人之姊姊施O如稱,系爭房屋現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另編號145號之停車位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