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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11月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共有人之一)吳O池之配偶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置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有增建。據第三人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且其未曾見過債務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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