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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非房屋所有人居住使用,而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無租約;惟上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已遭本院以命令除去,如該除去命令未遭廢棄或發回另為處分,則本件拍定後2661建號依法點交;如遭廢棄或發回,則仍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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