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
495建號、4796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3年7月5日現場執行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查看1樓有室內梯通往地下室,地下室無獨立出入口,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7376號)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為共同使用部分之505建號.非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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