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本件標的183地號土地、580建號建物、4249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李金池在場稱係由其居住於2樓,1樓堆放物品及祖先牌位,現場有84年製作之內梯通往2樓,經檢視前後陽台均有增建,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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