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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1年8月2日及113年9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房屋(含停車位)於110年7月1日出租予第三人游○霖,租期至115年6月30日,租金每月2萬元,有積欠管理費,廁所及房間有漏水,並提供租賃契約影本為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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