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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兼本件債務人邱○勝持鑰匙到場,據其表示該屋目前做為民宿使用,由其代為管理,該屋內有一電梯,二、三樓各隔成6間套房,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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