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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建物因大門未鎖,由管理人員帶領執行人員進入建物,兩建物均做為旅宿使用,執行當日有旅客住宿。本件甲標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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