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09
本件標的現由債務人自住自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有配置平面停車位(B4編號20、21、22);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4055、4056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