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8
第三人陳張O英於拍賣不動產查封前已占用,惟因該占用關係是否為無權占有有所爭執,拍定後不點交。嗣債務人於113年10月22日陳報拍賣標的係債務人之先父陳O雄於民國72年申購後,即由債務人之先父、母親及子女共同居住,直至陳O雄民國92年11月16日亡故後,債務人之母親仍繼續居住使用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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