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2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4地號含68建號基地坐落、屋前及屋側空地、屋側道路之部分,建物部分據在場第三人稱該屋為其所有,債務人係借名登記,由第三人居住,並稱該屋有漏水情形,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係依不動產謄本登記公示原則,認為債務人所有進行拍賣,於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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