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
法院復於113年4月3日前往現場,經按門鈴無人回應,請鎖匠開鎖,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並無增建;末債務人於113年9月19日來電稱:本件房屋目前由其前配偶張O翔及其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因當初張O翔幫債務人繳付房屋之頭期款,故雙方口頭約定,由張O翔及其父母使用本件房屋,以抵償頭期款等等。惟第三人張柏翔及其家屬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終止(但尚未確定),倘前開終止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遭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