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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履勘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標的為2層樓建築,現場觀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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