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時,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2土地臨街,其上為拍賣建物。拍 賣建物有人居住,放置日常生活用品,三樓有佛具一組,有裝潢擺設,水電正常運作,一樓廚 房、二樓樓梯間、四樓樓梯間略有壁癌。一樓後方增建作廚房,二樓、三樓磚造增建。現場有漏 水情形。債務人之子在場陳述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無停車位。有地下室作為儲物間。建物由 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編號3土地上有一鐵皮屋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北區大港街12號,經 第四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債權人提出租約顯示,由擎益汽車負責人向債務人承租,現作為修車廠使用。然本院依職權調閱 稅籍資料,則顯示納稅義務人並非債務人。故依現有資料,無法審酌所有權之歸屬,是該未保存 登記建物所有權狀態不明。上開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初步查證義務,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任何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或賠償。本件除拍賣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編號1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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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